湖南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6 08:50:53     作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在全省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扶贫政策,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救助精准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

根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医疗救助人数、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等因素,由市、县合理测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并筹集资金,省对市、县给予补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子账户储存,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明确救助对象。

由卫生计生、扶贫、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三)明确救助方式。

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和特殊病种(暂定43种,见附件,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门诊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按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为4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5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按病种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在获得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医疗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首诊在基层,要严格规范诊疗流程。

  

(四)加强政策衔接。

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衔接,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按照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规定和“先保险、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医药费用先经基本医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须先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才能给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通过实时或年度累计的方式实施救助;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实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医疗救助对象在获得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省民政厅牵头制定。

  

(五)实行“一站式”结算。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县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建立起政策协同、资金整合、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一站式”结算平台,切实为全省贫困人口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一站式”结算服务,切实增强农村贫困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考虑脱贫攻坚情况,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登记管理,督促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牵头做好“一站式”结算服务;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协调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建立救治贫困人口工作台账和健康档案,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严控过度医疗和不合理费用上涨;扶贫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组织发动驻村帮扶工作队、结对帮扶干部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入户宣传。

  

(三)加强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充分享受医疗保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既要防止小病久治大治、进行无关检查和开大处方等过度医疗行为,又要防止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串通骗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要对定点医院予以处罚、取消患者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甚至恶意违规违法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责。同时,要完善举报、投诉等社会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切实防止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规避基金风险。

  

(四)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卡片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喻户晓。

  附件:43种特殊病种(长期慢性病、重大疾

病、罕见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