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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省政府网站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通过xx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查阅。
2.通过xx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查阅。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请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或者区规划国土委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北京市政府或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本市或者区县行政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请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或者区规划国土委申请(通州区、大兴区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请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或者区规划国土委申请。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xx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联系电话:010-xxx8888 传真号码:010-8xxx8436 通信地址:xx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邮政编码:10xxx3 电子邮箱地址:xxxg.gov.cn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x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领取,也可以在xx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xx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页申请:请登录xx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首页(http://www.xxxxgov.cn),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4)电子邮件申请。请将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至xxgk@beijing.gov.cn。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